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號
聲請人金門防衛司令部後勤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英志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靜秋附表┌────┬──────────┬────────┬───────┬──────┐│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日│面額(新台幣)│票號│├────┼──────────┼────────┼───────┼──────┤│支票│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五萬元│六一九一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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