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一0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聲明不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就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為任意指摘,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