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凃淑緞
       黃維貞
被   告  詹淨雯
       洪川國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
4年2月26日上午10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下午4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佳佩
  書 記 官 陳恩慈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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