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197號聲請人 黃坤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鍾志雄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件提示日為何?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查本票影本所示,並未記載到期日
,無從自本票到期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