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偉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2號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分別定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偉進因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110年度訴字第182號第一審判決,於111年1月3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惟上訴人之上訴狀僅略載:「對此判決稍有疑慮」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11年1月10日)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到院,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雅琪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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