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天闊三期光電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慧敏
訴訟代理人 王業哲
送達代收人 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8日上午11時38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