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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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乙○○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自民國95年3月17日起至102年3月17日止共7年,分84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6年12月1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負擔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債務人乙○○向債權人借款新2,000,000元整,自90年2月13日起至110年2月13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7年1月1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負擔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613,277元│96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百分之2.83│97年1月19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1,538,600元│97年1月14日起至清償│百分之5.29│97年2月15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