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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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0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95年7月19日21時55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5年7月19日19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自立路口,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又於95年8月27日2時19分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5年8月27日零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同愛街口為警查獲,因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5月6日13時在屏東縣○○鄉○○村○○路○○○號死亡,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