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聖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間請求給付薪資、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4,21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778元。而原告雖經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另以95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駁回,並於95年8月22日確定,有上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是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李悌愷法官黃煥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