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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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銘裕木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月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各張支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