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成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成全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0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062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入所執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8月2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24、7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經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物,各經抽樣檢驗後,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46號鑑定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24號卷第119頁、第123頁),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一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棕色透明晶體柒包(總淨重壹點玖肆公克、驗餘總淨重壹點玖壹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柒個)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肆包(總淨重零點陸玖公克、驗餘總淨重零點陸陸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肆個)三殘渣袋參個四玻璃球陸個五分食勺管肆個六塑膠軟管拾貳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