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1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雅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977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受理後(111年度易字第2034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傅雅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傅雅莉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至同年8月23日間,在高沐餐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擔任外場服務人員兼收銀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傅雅莉明知應將該餐館營業所得之現金,核實繳回該餐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利用其於櫃台結帳向客人收取消費款項職務之便,將客人以現金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6萬7,954元),侵占入己。傅雅莉並於收款時選擇以電子支付之方式記帳,製造其未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繳回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屬正常收支情形之假象,藉以掩飾其上開侵占犯行。嗣經該餐館負責人 李其秈 查核帳目,發覺有異,復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而查悉上情。案經李其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雅莉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其秈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被告自白書、高沐餐館帳目差額明細表各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18張附卷可稽(偵卷第23、37至59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就
附表所示犯行,雖有數次侵占之行為,然係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謹守分際,盡忠職
守,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財物,所為誠屬不該,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所侵占之金額非鉅,且已以扣薪方式賠償告訴人部分損失2萬700元,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1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學歷為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本院卷第11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況(偵卷第25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㈡查被告本件犯行所侵占之6萬7,954元,固屬其犯罪所得,原
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然被告已賠償告訴人2萬700元,有如前述,而被告賠償之金額,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惟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立法理由參照),暨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告訴人就此部分既已獲得賠償,若再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餘犯罪所得4萬7,254元並未扣案,亦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其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日期金額(新臺幣)1111年5月13日815元2111年5月14日724元3111年5月17日590元4111年5月20日384元5111年5月21日2,004元6111年5月22日1,238元7111年5月31日670元8111年6月20日4,602元9111年6月23日5,629元10111年6月24日5,139元11111年6月27日4,221元12111年6月28日5,684元13111年6月30日3,727元14111年7月8日3,548元15111年7月15日5,263元16111年7月19日2,010元17111年7月21日2,412元18111年7月23日1,448元19111年7月24日2,168元20111年7月28日1,417元21111年8月8日2,741元22111年8月18日2,339元23111年8月19日1,494元24111年8月20日6,289元25111年8月23日1,398元合計6萬7,9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