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4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春和
鐘文政
王勇盛
李清輝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4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戊○○、甲○○、乙○○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賭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丁○○、戊○○、甲○○、乙○○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無視政府機關宣導禁止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禁令,公然在「兒童公園」內賭博財物,足以影響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所為均有不該;然渠等賭博之金額非鉅,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性有限,犯後亦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衡酌被告丁○○自陳學歷為國小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戊○○自陳學歷為初中肄業、退休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甲○○自陳學歷為國小畢業、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乙○○自陳學歷為國小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教育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57頁、第61頁、第65頁、第6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撲克牌1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現金新臺幣1,500元,則係被告4人所有置放於賭檯上之財物,業據被告4人陳述在卷,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643號被告丁○○男7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戊○○男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男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戊○○、甲○○、乙○○基於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5日17時25分許起,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兒童公園內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共同賭博財物,賭法為以俗稱「四支刀」之玩法,每人分牌4張,以兩張牌為1組,相比彼此牌面大小,點數相加後大者獲勝,每人下注賭金新臺幣(下同)10元至20元,贏家即贏得檯面上全部賭金。嗣於同日17時30分許,警方據報至上址查獲上情,並扣得賭具撲克牌1副及賭資共1500元。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戊○○、甲○○、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15張在卷可稽,復有撲克牌1副及檯面上賭資共1500元等扣案物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4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扣案之賭博器具撲克牌1副及賭資共1500元,均請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周晏伃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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