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1號原告甲○○被告飛凡國際諮詢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顧問委任合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