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字第111號
原 告 許釤鳳
被 告 林秋惠
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孔語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宜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本件不
動產交易之土地增值稅由何人繳納及其正確金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