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六○○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右聲請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 彭西亞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為被繼承人彭西亞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彭西亞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或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六十八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彭西亞(民國十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三樓),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死亡,其在台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列各順序之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惟其大陸地區兄弟 彭壁芝彭子郭 已向貴院聲請為繼承人,並經貴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聲繼字第二九號准予備查在案,本案繼承人皆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免因台灣地區無人繼承遺產暨無遺產納稅人,致影響遺產之管理及遺產稅之徵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准予裁定指定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戶籍登謄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函、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選任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為被繼承人彭西亞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明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日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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