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務人 王美容
一、【現金卡】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其中貳拾貳萬壹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信用卡】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零肆元,及其中貳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通信貸款】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壹拾玖萬壹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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