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四四號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所宣告之罰金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是毋庸於本裁定併宣告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表:
┌────────┬─────────┬─────────┐│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例│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併科新│有期徒刑3月│││臺幣60000元││├────────┼─────────┼─────────┤│犯罪日期│88年間某日至99年02│99年04月27日│││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23號│第431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85號│99年度嘉交簡字第│││││616號││事實審├───┼─────────┼─────────┤││判決││││││99年06月30日│99年07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85號│99年度嘉交簡字第│││││616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07月15日│99年08月0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2547號│第28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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