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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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信宏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造金屬槍管壹支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經查:扣案之改造霰彈槍,包含前半截之土造金屬槍管及後半
截之槍機半成品。前半截乃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後半截因撞針未車造完成,無法供擊發使用,不具殺傷力,因此該改造霰彈槍亦不具殺傷力,此有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及民國95年4月7日函、內政部95年5月16日函可憑。是本案僅土造金屬槍管(即改造霰彈槍之前半截)為違禁物,應諭知沒收;其餘部分因非違禁物,檢察官之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