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43號原告 廖王 (即 王連添 之繼承人)
王清根 (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文義 (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金 樹(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金成 (即王連添之繼承人)王金(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玉門 (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金榜 (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鴻瑋 (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廖金針 (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寶秀 (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王阿月 (即王連添之繼承人) 廖金鳳 (即王連添之繼承人)被告 詹金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之陳報為新臺幣(下同)5,001,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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