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25號

原告 陳拓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朱昌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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