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5號
原   告 勞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來發 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江來發返還勞保補
償金,惟查,被告江來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已於106年9月1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
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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