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士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琴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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