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士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琴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