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號
原 告 中瀚工程行即 林詩瀚
被 告 秀秝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秝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