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易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受 處分人 吳光弘
林耿興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8月18日以106年度北秩字第158號裁定各處罰鍰,因逾期未繳
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光弘、林耿興所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應各易以拘留叁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吳光弘、林耿興因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經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
,惟逾法定完納期限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受處分人吳光弘、林耿興因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以106年度北
秩字第158號裁定各處罰鍰3,000元,並於同年10月6日確
定,且分別於同年11月6日、7日寄存送達執行通知書,受
處分人吳光弘、 林耿興復 未於執行通知書送達生效之日起10
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106年10月17日北院隆秩惠106
年北秩字第158號函、106年度北秩字第158號裁定、原處
分機關106年10月3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635329700號、
第00000000000號執行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106年11月23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63429278號函、原處分機
關106年10月3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635329702號函、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6年11月14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
63462717號函、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6年11月10日栗警
偵字第1060030091號函、送達證書、送達現況照片等件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本件受處分人吳光
弘、林耿興應繳罰鍰各為3,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應
各易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