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6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鐘蔡水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授信約定書或加速約款。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6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鐘蔡水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授信約定書或加速約款。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