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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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原告 陳冠宏
楊巽閎 被告 王麒凱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前述刑事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