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郭富仁
王錦雀 被告 楊啟烱
朱欣鈴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被告台北市成功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成功計程車合作社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8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