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前翔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罪案件,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前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前翔前因犯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最高法院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104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判決等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惠敏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