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019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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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01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廷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046號、第914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鍾廷本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 鍾廷本前 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6月2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2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98年10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鍾廷本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犯罪手法,竊取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 胡舜翔劉勁良李鳳凰郭天祿 所有之財物。 嗣經警 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時地循線查獲。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及郭天祿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刑法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不另為沒收諭知之敘明:被告鍾廷本所持供犯如附表編號四加重竊盜犯行之螺絲起子1支,固係被告鍾廷本所有供竊盜犯罪所用,惟並未扣案,且被告鍾廷本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以丟棄(見100年度偵字第9145號偵查卷第106頁),再依卷內資料尚無法積極證明仍存在,為免沒收執行之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附記事項:查被告鍾廷本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321條於100年1月10日修正,於同年1月26日公布,並自同年1月28日施行,修正前之法定刑原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變更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另修正前該條第1項第1款原規定「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於修正後變更為「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是上揭條文修正,法定本刑增訂罰金刑,且第1款將「於夜間侵入」之時間要素刪除,即不論何時侵入住宅竊盜,均為加重竊盜類型,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本件被告鍾廷本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於99年4月1日下午2時進入被害人胡舜翔之住處行竊犯行,若適用舊法,則不屬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犯行,且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若適用新法,則其日間侵入住宅竊盜,亦屬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犯行,且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
5年以下,尚得併科10萬元以下之罰金,顯見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鍾廷本。而關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於99年9月29日凌晨3、4時進入被害人劉勁良之住處行竊犯行,若適用舊法,屬夜間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犯行,若適用新法,則同屬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因舊法之加重竊盜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若適用新法之加重竊盜刑度為有期徒刑
6月以上,5年以下,尚得併科10萬元以下之罰金,顯見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鍾廷本。是本件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竊盜犯行經比較新舊法,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適用被告鍾廷本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1條予以論處。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及手法│被害人及失竊物品│查獲經過│主文罪名及宣告刑││││││││├──┼─────┼───────┼────────┼─────────┼────────┤│一│99年4月1日│鍾廷本基於意圖│胡舜翔所有之電腦│嗣經胡舜翔發覺遭竊│鍾廷本犯毀越安全│││下午2時至│為自己不法所有│主機4臺(價值約│,報警處理,經警到│設備竊盜罪,累犯│││2時30分許│之竊盜犯意,在│新臺幣【下同】80│達現場,並在新竹縣│,處有期徒刑拾月││││胡舜翔新竹縣竹│,000元)、32吋大│竹東鎮員山里7鄰竹│。││││東鎮員山里7鄰│同廠牌32吋液晶電│美路2段150巷6號2樓│││││竹美路2段150│視機1臺(價值約│房間床上遺留之飲料│││││巷6號之住處,│16,900元)、新力│罐上採取唾液檢體經│││││徒手破壞屬於安│牌攝錄影機1臺(│送請鑑驗結果,與鍾│││││全設備之廚房窗│價值約計26,000元│廷本之建檔之DNA-ST│││││戶外側鋁窗後(│)、新力牌數位相│R型別相符,始悉上│││││所涉侵入住居罪│機1臺(價值約計│情。│││││嫌部分,未據告│10,000元)、DVD││││││訴),進入屋內│播放器1臺(價值││││││竊取右欄所示物│約計3,000元)、││││││品,得手後旋即│胡舜翔之護照與台││││││離開現場。│胞證等證件。│││├──┼─────┼───────┼────────┼─────────┼────────┤│二│99年9月29│鍾廷本基於意圖│劉勁良所有IBM廠│嗣經劉勁良發覺遭竊│鍾廷本犯踰越安全│││日凌晨3、4│為自己不法所有│牌筆記型1臺(價│,報警處理,經警到│設備夜間侵入住宅│││時許之夜間│之竊盜犯意,在│值約5,000元),│達現場,並在遺留在│竊盜罪,累犯,處││││劉勁良新竹縣竹│卡拉OK擴大機1臺│新竹縣○○鎮○段23│有期徒刑拾月。││○○○鎮○○路○段│、單眼相機、數位│0號3樓書房桌上之│││││230號之住處,│相機、DVD、DV各│牛奶花生罐頭上採取│││││從1樓窗戶遮雨│1臺、天珠項鍊、│唾液檢體經送請鑑驗│││││棚攀爬踰越屬於│金飾各1組、鑽戒│結果,與鍾廷本之建│││││安全設備之二樓│1對、鑽石手環1│檔之DNA-STR型別相│││││窗戶後,進入屋│套、琥珀手環1只│符,始悉上情。│││││內竊取右欄所示│、CK手錶2只、約││││││財物,得手後旋│10個皮包、內有現││││││即離開現場。│金2,000多元之存│││││││錢筒及現金20,000│││││││多元。│││├──┼─────┼───────┼────────┼─────────┼────────┤│三│99年12月2│鍾廷本基於意圖│李鳳凰所有車牌號│嗣經李鳳凰發覺遭竊│鍾廷本犯竊盜罪,│││日上午7時│為自己不法所有│碼SE-7223號自用│,報警處理,經警於│累犯,處有期徒刑│││許前之某不│之竊盜犯意,在│小客貨車(價值約│99年12月2日上午9│玖月。│││詳時間│新竹縣竹北市東│50,000元)│時許,在新竹縣竹東│││││興路367號對○○○鎮○○路○段旁發現│││││,見右欄所示之││失竊車輛,並在手煞│││││自小客貨車停放││車扶手座上遺留之舒│││││在路旁,四下無││跑飲料罐上採取唾液│││││人,遂認有機可││檢體經送請鑑驗結果│││││趁,以不詳之方││,與鍾廷本之建檔之│││││式竊取之,得手││DNA-別STR型別相│││││後駛離現場,供││合,始查知上情。│││││己代步之用。││││├──┼─────┼───────┼────────┼─────────┼────────┤│四│100年4月│鍾廷本基於意圖│ 郭建鴻 所管領車牌│嗣於100年4月4日凌│鍾廷本犯攜帶兇器│││1日凌晨3、│為自己不法所有│號碼9L-8233號自│晨1時許,鍾廷本駕│竊盜罪,累犯,處│││4時許│之竊盜犯意,在│用小貨車(所有人│駛竊得之自用小貨車│有期徒刑拾月。││││新竹市高峰里活│為郭天祿)│,搭載不知情之許竣│││││動中心旁停車場││翔(另經臺灣新竹地│││││,見有右欄所示││方法院檢察署以100│││││之自用小貨車停││年度偵字第3635號為│││││放,四下無人,││不起訴處分在案)行│││││遂認有機可趁,││經新竹縣關西鎮正義│││││以自備客觀上足││路、北平路時,因闖│││││以對人之生命、││越紅燈遭警攔檢,鍾│││││身體構成威脅,││廷本擔心遭警發現其│││││可供兇器使用之││犯行故未依警方指示│││││螺絲起子1支(││停車,反加速逃逸,│││││未扣案),撬開││不慎自撞路樹,隨即│││││車門後竊取之,││棄車逃離,經警循線│││││得手後駛離現場││始查獲上情。│││││,供己代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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