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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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葉沈金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家榛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1,200(公告現值)×500㎡(以實測為準)=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