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01號債權人 許嘉源 債務人 許嘉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嘉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查本件債務人許嘉興住所在彰化縣非本院(屏東縣)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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