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9號抗告人 陳松 地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
49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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