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勞小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勞小字第2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被   告 力大螺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貴 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貴「得」律
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貴「德」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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