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鳳簡調字第108號返還土地等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上午09時48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曾秀鳳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水聰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等願於民國99年8月10日前,將其搭建於坐落:高雄
縣○○鄉○○段○○○○○號土地上,如附圖1標示A、B部份
,面積共38.62平方公尺○○○鄉○○段○○○○號土地上,
如附圖2標示A部份,面積23.6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回
復原狀,將該二部份土地返還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99年3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零肆
佰叁拾元。
三、相對人如未於上開二期限內履行該二項內容,並將土地返還
予聲請人完畢,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自
行強制拆除,現場所餘物品均同意視為廢棄物清除,並由相
對人負擔全部拆除、清除費用。屆時如造成相對人建物或其
他財物等之損害,聲請人概不負責,相對人並同意無條件拋
棄一切求償之權利。
四、相對人於上開期限內履行第一、二項內容拆除地上物,並返
還土地予聲請人完畢,聲請人願捨棄對於相對人無權占有土
地之不當得利請求權。如相對人未依期限拆除完畢,相對人
願自民國93年5月1日起,至完全拆除返還土地之日止,按
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仟肆佰伍拾壹元。
五、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其餘各
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相對人兼代理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