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30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楊宇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鐘憲輝 被訴侵占案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告訴人楊宇民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車輛及財物前經被告鐘憲輝竊盜、侵占,經聲請人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嗣因鐘憲輝入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檢察官將案件移轉至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續辦;其後聲請人收受檢察官之起訴書,發現檢察官僅就較輕之侵占起訴,並未就竊盜車輛部分起訴。又本案犯罪發生於新北市樹林區,不論依土地管轄或競合管轄,新北地檢署(法院)係有管轄權且先繫屬之法院,雲林地檢署則係鐘憲輝服刑之地點;且因雲林地檢署於偵查終結後未依聲請人之聲請,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起訴,加以聲請人身體不適無法遠赴雲林開庭;而最高法院為以上二轄區之共同直接上級法院,爰聲請指定管轄至新北地院等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9條及第11條規定之意旨,得聲請指定管轄者,以當事人(檢察官、自訴人或被告)為限,聲請人係提出告訴之告訴人,並非當事人,不得為本件之聲請,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楊真明法官李麗珠法官林瑞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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