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455號聲請人 郭承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及第127條第
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家事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郭建廷 於民國110年3月8日死亡,死亡時之住所為「高雄市○○區○○○路○○○號」,此有所附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揆之上開說明,就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有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