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590號債權人 林清榮 上列債權人林清榮因與債務人 葉素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清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葉素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