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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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9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張智超
被   告  謝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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