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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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職災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700號聲請人 陳柔淋 相對人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勞動調解,應於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請求,亦未繳納聲請費,核與聲請之程式不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之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惟未載明請求金額,聲請人應以書狀補正。
㈡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依前項之請求金額,自行計算並繳納調解聲請費。
三、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聲請人。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陳報本院。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聲請人如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請提出予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