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913號原告 吳美郎
林素惠
賴佳玫 吳芯 如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佳玫上 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被告 劉榮明
王蒼堯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董川百 被告董川百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勞安訴字第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許翔甯
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