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1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王清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叁拾伍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清榮於民國(下同)98年8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整,借款期間30年,自民國98年8月14日起至128年8月14日止,自撥款日起,每壹個月為壹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86計付。(2)新臺幣參佰萬元整,借款期間20年,自民國98年8月14日起至118年8月14日止,自撥款日起,每壹個月為壹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275計付。
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所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應於每月1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2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之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0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清榮│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6│││494808││2月14日起│││││4元│││││├──┼───┼─────┼──────┼──────┼───────┤│002│新臺幣│王清榮│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7│││241112││月14日起││5│││4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清榮│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4808││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清榮│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1112││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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