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審判長法官黃永祥
法官林德盛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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