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