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顏子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