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簡字第1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王淑玲
被   告  鍾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旗簡字第1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26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柒仟壹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貸
款明細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
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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