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4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2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民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育輝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鳳霖
訴訟代理人  陳星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2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即反訴被告應具狀補提 余隆茂 派駐於頂高麗景社區之起迄
時間,及相關證明到院,繕本逕送被告即反訴原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玉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