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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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2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民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育輝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鳳霖
訴訟代理人 陳星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2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即反訴被告應具狀補提 余隆茂 派駐於頂高麗景社區之起迄
時間,及相關證明到院,繕本逕送被告即反訴原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