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慧琪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施惠美
訴訟代理人 潘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紀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慧琪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施惠美
訴訟代理人 潘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