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調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調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鍾正義
代 理 人  鍾進春
相 對 人  鍾佳峰
相 對 人  鍾育芳
相 對 人  鍾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
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
管轄之規定。又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
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5
條、第125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其子女即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係屬關於
扶養請求之家事事件,專屬於聲請人即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而聲請人住所地在臺東縣臺東市,坐落臺灣臺東
地方法院轄區內。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於該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第125條第1項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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