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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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八0號
原 告 乙○○○○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英
訴訟代理人 許萬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與原告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委由原
告銷售被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及同段三五五之二地號土地
二筆。嗣經原告居間仲介,被告與承買人雲有財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已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依上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被告應支付原告買賣成交總價新臺
幣(下同)七百零六萬元百分之三之服務費,即二十一萬一千八百元。詎被告至
今未付,屢催不理,為此爰依居間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承買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