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以晴
黃鈺慈 原告兼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何文玲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原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鈴袖 被告 黃洪麗芬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 律師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訴字第12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劉容妤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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